(2015年1月16日北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第二条代表在任期内应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代表联系选民是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的重要体现,是
执行代表职务、接受监督的重要环节,是代表的法定义务。
第三条代表应当把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积极履行。
第四条代表联系选民应当坚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代表联系选民应经常进行,每次联系的对象、地点、
内容,由代表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确定。
第六条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应做好记录,年终由代表组组长
收集并作为代表履行职务的依据。
第七条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了解和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
(三)向选民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宣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引导群众协助区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支持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五)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述职,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六)协助选区组织选民开展有益活动,协助选区做好选民的相关工作;
(七)接受选民的监督;
(八)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八条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形式:
代表可以个别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也可以由同一选区的代表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走访选民。每位代表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至少联系10—20位选民。通过走访选民,了解相关情况,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代表与选民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镇街人大工作机构应组织召开代表与选民座谈会;
(三)在选区设立代表联系点和选民意见箱,公示代表联系方式,发放代表联系选民卡,方便选民联系,听取选民意见;
(四)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随机预约、主题接待与随机面谈相结合的原则,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五)充分利用会前视察、代表“双进”活动、代表信箱、微博、彩信、电话等形式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六)选择部分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委托其帮助征求选民意见;
(七)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
(八)其他联系的形式。
第九条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分类综合,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提出,由“一府两院”区别情况研究处理;
2、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3、以代表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镇、街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送交各镇人大、街道代表组,由其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2、属于上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转交或者直接向北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市人大代表反映,也可以群众来信直接反映给上级国家机关和组织。
第十条属于本行政区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在接到代表提出或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代表,由代表反馈给选民。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
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工作。
第十二条全区各级人大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选区的单位或组织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代表所在地的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代表组,应当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代表做好联系选民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代表所在选区的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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